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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載孕婦 106年起免高乘載管制
2017/01/03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今天宣布,106年1月1日起,乘載孕婦(含自行開車或搭乘)未滿3人小型車,不受目前國道高乘載管制小型車須乘坐至少3人
高公局說,這項新措施適用含週日國5北上常態高乘載,請用路人主動出示孕期內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等2項證件,以備查驗放行。
高公局表示,秉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精神,考量車輛行駛國道相較其他替代道路較平穩舒適,在高乘載管制時段提供乘載孕婦未滿3人小型車通行,使孕婦優先獲照顧。
高公局也呼籲乘載孕婦小型車用路人,高乘載管制時段如有使用國道需求,在交流道入口檢查處主動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翻至「初次產檢紀錄」頁面及附照片身分證明,包括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照等2項證件,供現場管制作業人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