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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用路人新運動:行車勿當低頭族
2017/02/07
由於行動電話的使用日漸興盛,行車中如使用行動電話會降低對於外界環境之感知與反應能力,而提高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故我國早已立法禁止行車中使用手持行動電話。但是面對日益普及的3C產品,行車中如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行為,極可能危害駕駛安全,因此我國已增訂交通法規,嚴格禁止汽車駕駛人(當然也包括機車騎士)有前述行為,並自民國102年1月開始處罰。
專注力的下降,絕對是行車安全的殺手。除了駕駛本身的精神體能狀態外,近年來3C產品的發展迅速,使用科技產物(如手機、平板電腦或行車用影音系統等)已成為了影響駕駛專注力的重要環節。雖然此類產品可透過網路增加人與人間的通訊管道,增加通訊便利,但由於必須觀看此類科技產品螢幕,這對於駕駛人會發生轉移視線或低頭分心的危險情形,因此本次特別針對此情形納入行車規範。
此類的行車規範並不是臺灣獨有,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面對邊開車邊講手機、傳簡訊而導致重大車禍的事件近年來逐漸增加,亦正考慮全面禁止駕駛人在開車途中使用任何電子產品(包括免持聽筒講手機),以確保生命安全。目前美國已有超過35個州禁止一邊開車一邊傳簡訊。GPS衛星導航系統則是駕駛人在開車途中仍可以使用的電子產品,但是相關的設定或查詢,必須在行駛前於安全狀況下進行,行駛中則不能使用。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也建議電子產品製造廠商應該研發出「能夠在車輛行進時暫時關閉功能的電子通訊產品。」
根據目前的法規,汽、機車駕駛人如違反前述規定,汽車駕駛人處3,000元、機車駕駛人處1,000元罰鍰。事實上,違反行車規定的罰鍰並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在於促進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因此現代的臺灣人也必須與時俱進,養成良好駕車習慣,畢竟『沒有任何一通電話、簡訊或動態更新是值得賠上人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