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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須留姓名、電話及身分證字號》違規檢舉改實名 警提醒7天內舉發
2019/01/02


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從今年元旦起,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採「實名制」,檢舉人除須留下姓名、電話外,還須附上身分證字號,避免匿名檢舉造成查證困難。花蓮縣警察局統計,去年民眾檢舉案件合計七千七百卅五件,成案開罰五千八百八十七件,百分之九十都是違規停車、違規臨停。
 
手機、行車記錄器普及 檢舉案攀升
雖然檢舉交通違規,目前並沒有獎金制度,但許多「檢舉達人」仍樂此不疲。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指出,一○六年度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五千五百七十四件,其中成案開出告發單的有四千三百七十件,比一○五年檢舉一千多件,高出三倍,一○七年繼續攀升;警方分析檢舉案上升,主要是手機照相功能越來越強、行車記錄器普及,檢舉交通違規輕而易舉,即使目前沒有獎金,但檢舉民眾無法容忍部份駕駛「白目」行為,熱心協助改善交通環境。
 
接到罰單可提異議、被駁回可提訴訟
警方提醒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必須在違規事實七天內舉發,否則不受理;接到交通罰單的民眾,如有異議,可向監理站或交通隊直接提出;如果監理站或交通隊駁回異議,民眾可再向法院提出行政救濟,但必須注意時間,必須在收到駁回異議書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逾期不受理。
 
由於檢舉案件愈來愈多,有些檢舉人會留假名、綽號匿名檢舉,若被檢舉人不服、上訴到法院審理時,會造成警方、法官查證困難,因此警政署向交通部提建議,希望改以實名制檢舉,要求檢舉人留下身分證字號,新制今天起正式上路。花蓮縣警察局呼籲,民眾只要遵守交通規則,養成守法觀念、習慣,就不怕檢舉達人、不會造成荷包失血,更不會造成交通事故,利己又利人。
引用來源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25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