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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資 人人有責
2018/07/24


★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基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若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則不受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行政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違反者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